(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涂胜晖与周其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胜晖,周其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涂胜晖。被告周其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胜晖与被告周其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涂胜晖以与被告周其乐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胜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胜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胜晖负担。审判员 周奇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应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