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郝某某。被告郝某某1。被告王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2013年6月3日,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没有办法,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支,因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未提出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以及认证,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6月3日,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向原告郝某某借款5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并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均至今未给原告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共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理应按约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5万元。其次,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视为短期借款;同时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上述借款利息应从2015年3月18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期内短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再次,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系夫妻,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1有义务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期内短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郝某某1、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莉莉审 判 员 杨卫东人民陪审员 曹金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