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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49号原告:金某,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胡景胜,萧县永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