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49号原告:金某,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胡景胜,萧县永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