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维亮与单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亮,单保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王维亮。被告单保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亮诉被告单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