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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维亮与单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亮,单保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王维亮。被告单保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亮诉被告单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