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城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方城县大寺林场与方城县二郎庙乡李庄村委会等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有方城县大寺林场,方城县二郎庙乡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振有,谷丽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城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国有方城县大寺林场。地址方城县二郎庙乡大寺林场。法定代表人杨广云,任场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文宗兴,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城县二郎庙乡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振有,男,成年。被告谷丽君,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有方城县大寺林场与被告方城县二郎庙乡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振有、谷丽君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有大寺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国有方城县大寺林场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陈豪亮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