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物资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物资分公司,山东省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58-2号申请执行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被执行人山东省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物资分公司、山东省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