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宋安龙诉与田敬旺、张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792号原告宋安龙。被告田敬旺。被告张周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安龙诉被告田敬旺、张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安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