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冬与田士伟、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田士伟,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陈冬,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士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凯,男,汉族,农民。陈冬与田士伟、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陈冬与田士伟、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33400.0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田士伟应承担部分予以放弃,对张凯应承担部分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张凯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鹏 晖代理审判员 李洋代理审判员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甄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