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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存浦与范钦韵、董莉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存浦,范钦韵,董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17号申请人:张存浦,男,汉族,住龙口市。被申请人:范钦韵,男,汉族,住龙口市。被申请人:董莉,女,汉族,住龙口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二被申请人位于龙口市财源小区房产一处,保全金额5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申请人位于龙口市财源小区房产一处。财产保全费32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