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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志钢与张利兵房屋租赁合同及经营权转让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志钢,张利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志钢,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利兵,男。再审申请人孙志钢因与被申请人张利兵房屋租赁合同及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志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且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志钢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志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