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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罗林经济合作社与伍国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罗林经济合作社,伍国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光明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罗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罗林村。负责人李腾芳,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丽莹,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国华,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关仕平,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梅花,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光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光明村。负责人黄胜均。委托代理人何振锋,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罗林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伍国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23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高明国土局已于2012年开展案涉土地的调查登记确权工作,对相关土地已另行进行了调查、公告等确权程序,办理了土地登记卡。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涉案土地的权属已为人民政府所确认,原审判决认为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没有事实依据,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处理有误,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罗林经济合作社已交纳的二审受理费7168元,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睿书 记 员  李锐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