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晶。委托代理人李倩,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列当事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物业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王晶向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支付欠交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351元;2、被告王晶向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05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王晶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基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查明事实部分详见庭审笔录),被告王晶欠原告经典物业公司2011年8月4日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351元属实。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被告王晶欠原告经典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酌情予以扣减,被告王晶应当向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8月4日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446元。因被告王晶并非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故原告经典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王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8月4日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446元;二、驳回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晶承担(被告王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