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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叶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210号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闵熠,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彤,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叶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叶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辉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燕明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