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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俞美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俞美娅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美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俞美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