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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杜庆华与徐延清、刘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758号原告:杜庆华,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徐延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刘贵华,男,汉族,抚松县邮政局邮递员,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杜庆华与徐延清、刘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贵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庆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免交。审判员  伊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雅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