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杜庆华与徐延清、刘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758号原告:杜庆华,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徐延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刘贵华,男,汉族,抚松县邮政局邮递员,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杜庆华与徐延清、刘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贵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庆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免交。审判员 伊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雅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