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调确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傅钦辉、雷安喜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钦辉,雷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65号申请人:傅钦辉。申请人:雷安喜。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傅钦辉与申请人雷安喜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90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傅钦辉与申请人雷安喜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并经本院修正征得双方申请人同意,达成协议如下:雷安喜欠傅钦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9000元(月利息按2%计算,其中10000元从2013年8月10日起计算,另10000元从2013年8月30日起计算,均至2015年7月29日止,利息为9000元,从2015年8月1日起以2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利息9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若雷安喜未依约还息,则傅钦辉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本息一并提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晔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