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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中信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信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239号原告青岛中信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姿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松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信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岩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信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21元,减半收取2391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中信恒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