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姚军与赵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944号申请执行人:姚军。被执行人:赵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民初字第4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斌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魏 琨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