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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姚军与赵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944号申请执行人:姚军。被执行人:赵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民初字第4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斌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魏 琨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