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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叶洪明与中山市横栏镇新维灯饰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明,中山市横栏镇新维灯饰厂,李仁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799号原告:叶洪明,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新维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李仁兴,该厂投资人。被告:李仁兴,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洪明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新维灯饰厂、李仁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洪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洪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叶洪明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