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余姚市华盛纸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启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华盛纸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启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02号原告:余姚市华盛纸制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良。委托代理人:郑伟。被告:宁波启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淑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华盛纸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启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华盛纸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华盛纸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盛纸制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余姚市华盛纸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