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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尹成武与刘双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成武,刘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16号申请执行人尹成武。被执行人刘双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成武与被执行人刘双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成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85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传票后,主动将案件款50854元缴纳至本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尹成武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峥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