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汪家旭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临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家旭,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临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汪家旭。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月满阁1102室。法定代表人张旭鸣,经理。被告扬州市临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扬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钱明,总经理。原告汪家旭与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临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家旭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家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原告汪家旭负担。审 判 员 梁星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 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