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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钟惠萍、浙江中焕汽摩配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焕汽摩配有限公司、贾丽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惠萍,浙江中焕汽摩配有限公司,贾丽光,潘贻岳,李小媚,贾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37号原告:钟惠萍。被告:浙江中焕汽摩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丽光。被告:贾丽光。被告:潘贻岳。被告:李小媚。被告:贾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惠萍与被告浙江中焕汽摩配有限公司、贾丽光、潘贻岳、李小媚、贾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贾永华、案外人池秀丽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xxxx室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予以保全,并于2015年8月14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惠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贾永华、案外人池秀丽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xx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x**)中被告贾永华的份额,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设定抵押等手续。保全期限为3年,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齐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