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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非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覃克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覃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非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负责人许绍欣,总经理。被执行人覃克忠,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覃克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玉仲字第007号的裁决,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书中被执行人的信息(覃克忠,男,成年,住容县黎村镇新华大街医院路口,身份证号码:,经容县公安局核查玉林市人口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容县没有姓名为覃克忠的居民,该身份证号码为错误身份证编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玉仲字第00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