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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梁访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梁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B座20层。组织机构代码为76489734-8。负责人邹天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访,男。委托代理人吴福生、吴祖轩,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梁访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乡中心支公司)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向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二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奖金及利息,该仲裁委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150号仲裁裁决,梁访和河南分公司均不服,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梁访要求二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逾期赔偿金和奖金及利息,一审立案受理为(2014)红民一初��第1801号;河南分公司要求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利息,一审立案受理为(2014)红民一初字第1917号,合并审理后一审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一并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河南分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分别受理为(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97号和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新乡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9月27日梁访与河南分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2013年9月24日,河南分公司向梁访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终止了与梁访的劳动关系。梁访在新乡中心支公司工作期间,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了2009年业务部全年统计明细表,显示合计3855386.72元,梁访称完成团队整体实收保费2955386.72元。河南中心支公司当庭否认梁访所述的从2007年7月27日开始就与河南分公司确认了劳动关系,河南分公司出具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工资表。另查明新乡中心支公司本身没有财权和人事权,其公司员工均是与河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由河南分公司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梁访于2009年在新乡中心支公司处完成了2955386.72元的保费收入,河南分公司未按照本单位计酬规定支付年奖。故梁访要求支付业绩奖金和中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梁访支付经济补偿金8060元(1240元/月×6.5个月);二、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梁访支付2009年度奖金29553.9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分公司承担。河南分公司上诉称:本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财保豫发(2009)48号)文件中,销售序列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年终与保费计划达成率、实收率、团队整体赔付率挂钩”,“团队整体业务自流满期赔付率高于55%,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减年奖的10%”,而梁访所在团队业务二部2009年按照实际经营系统数据证实的满期赔付率为67.82%,已超出文件规定的12.82%,其年奖按照该文件规定已不符合获奖条件,公司不应支付梁访2009年度奖金,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梁访答辩称:1、2009年,按照河南分公司当年��件规定和新乡公司贯彻省文件宣布的承诺,2009年梁访完成实收保费2955386.72元,应按1%奖励梁访2.9万多元,后经梁访多次要求,公司至今未将该款予以兑现。公司上诉所称梁访2009年保费收入为2590865.09元、赔付率高等,均属其单方书写,不具有真实性。相反,梁访持有其2009年保费收入为295万余元的书证。况且,梁访获得省公司2008年度“展业明星”荣誉证书,2010年又分别获得河南分公司及新乡市中心支公司2009年度“展业明星”、“展业标兵”的荣誉证书,2009年梁访任经理的业务部再次获得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优秀团队”奖状。假如梁访的业绩不突出或达不到公司要求,省、市两级公司是不可能为梁访颁发上述荣誉证书的。再者,还有证人秦玉成、李纪文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同时,该事实已被一审所认定,河南分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支付梁访2009年度奖金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2、一审中,梁访所在单位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原审判决未提出任何异议、未上诉,说明其对原审判决已经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相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009年业务部全年统计明细表中显示梁访所在业务部2009年完成的保费数额合计3855386.72元,梁访认可其团队整体实收保费为2955386.72元。依据河南分公司《销售序列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梁访作为该业务部的负责人,该年年末可以按照该业务部实收保费的1%发放年奖,一审根据河南分公司的管理办法和梁访所在业务部实收保费数额判决河南分公司支付梁访2009年奖金29553.9元,并无不当。河南分公司上诉称梁访所在的团队业务二部2009年期满赔付率为67.82%,依据上述文件第十九条之规定,梁访当年不符合获奖条件,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于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张颜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万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