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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何某被告朱某甲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朱某乙,××××年××月××日生一子朱某丙。婚前感情还行,但婚后原、被告在与被告父母相处方式以及经济方面分歧较大,且被告好饮酒,为人过于义气,影响双方夫妻感情,进而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朱某甲辩称,被告现在监狱服刑,被告一直对原告有感情,希望原告等其回家,好好过日子。而且现在两个孩子都还很小,如果原、被告离婚,原告以后一个人带两个孩子更不容易。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朱某乙,××××年××月××日生一子朱某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因与被告父母相处方式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现羁押于江苏省彭城监狱。原告现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双方应多沟通,多理解,妥善化解矛盾,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原、被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婚生子女尚且年幼,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父母双方的关爱,离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被告现在正在监狱服刑,处于人生的特殊时期,离婚将不利于其服刑改造。原、被告之间本无不可调和的矛盾,既然原告曾经能够对被告给予关心,现在也应该继续关心体贴被告,帮助其稳定情绪、顺利地服刑改造。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好好珍惜彼此感情的付出和家庭的完整。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某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