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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宗佳伟、徐爽抢劫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佳伟,徐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东刑初字第00321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佳伟,男,1995年8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自治街**栋*单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辩护人顾鹏,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爽,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佳伟、徐爽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楠、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佳伟及其辩护人顾鹏、被告人徐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0时4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47栋李刚体育用品店门前,被告人宗佳伟、徐爽殴打被害人邱族霖和田振宇,并将二人带至一品海晏对面街道,抢走田振宇人民币200元。2015年4月4日2时4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47栋西北角的马路上,被告人宗佳伟、徐爽殴打被害人高宏亮,并抢走高宏亮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一件羽绒服。经鉴定,钱包和羽绒服价值人民币129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佳伟、徐爽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宗佳伟、徐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宗佳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宗佳伟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徐爽,具有立功情节;2、宗佳伟系初犯、偶犯;3、宗佳伟当庭自愿认罪;4、宗佳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宗佳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31日0时4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47栋李刚体育用品店门前,被告人宗佳伟、徐爽殴打被害人邱族霖和田振宇,并将二人带至一品海晏对面街道,抢走田振宇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田振宇的陈述证明:我和邱族霖是打工认识的同事。那天晚上我俩在三炮饭店吃完饭往寝室走,走到李刚体育用品店门口,有个矮个的小子过来说让我们俩跟他去派出所。我和邱族霖不跟矮个的走,旁边过来一个高个的小子,他俩就打我和邱族霖。高个的用饮料瓶子打我眼眶,然后拽着我头发打我的脸,用脚踹我脑袋,我就被打躺在地上了。后来他们拽着我和邱族霖往钢城派出所方向走,应该是高个的拽着我。走到恒泰饭店的路口,他们俩给我和邱族霖分开了。高个的说他老弟被抢了,是我和邱族霖干的,我说不是,我兜里就200元钱不是我抢的。高个的问我有没有银行卡,让我去取钱。我说我没有银行卡,高个的就把我的200元钱拿走了,是两张100元的。然后高个的就和矮个的拿钱走了,好像是顺原道走的。我和邱族霖走到浅水湾附近学校那里,我俩就打车回寝室了。2、被害人邱族霖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31日0时30分许,我和田振宇在三炮饭店吃完饭出来,经过正义街的李刚体育用品店门口时,身后突然出现一个比较矮的年轻人拍我一下,跟我说:“跟我上公安局,我朋友的钱丢了,是你俩拿的。”我和田振宇说没有这个事,然后突然从烟草店门前的变压器附近也过来一个高个子人,就过来给我俩打了。开始是一人打了一个嘴巴子,后来高个子的就用脚踢了田振宇的嘴部,让我俩蹲下,小矮个子就拽头发、打脸,高个子就用脚踹我们,拽我们的衣服领子强行给我俩带到三宝烧烤附近。在一品海晏对面他俩把我和田振宇分开了,高个子和田振宇谈话,矮个子和我谈话,谈了半个小时。之后我被叫到田振宇那边,他叫我自己掏口袋,我口袋什么也没有,之后我们四个人又谈话十分钟左右,后来就给我们俩放走了。我和田振宇向前走了一段路,沿着浅水湾附近打车回寝室了,田振宇告诉我他被掏走了200元钱。我们谈话的内容就是说他们家里有人,吓唬我们不让报案。在高个子的腰间有个刀,让我们在井盖附近蹲着的时候我看见的,但是刀没有拿出来。3、被告人宗佳伟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31日,我和徐爽喝完酒走到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我和徐爽在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摸错门饭店门前看见两个男孩,徐爽上前将两个男孩叫住了。徐爽对那两个男孩说“我弟弟被人抢了,是不是你俩抢的”。那两个男孩说不是。这时高个的男孩好像用手拍了徐爽一下,我就用塑料矿泉水瓶打了那个高个男孩一下。我把他拽到旁边说我弟弟被人抢了,那高个男孩问我什么意思,我也没说什么。那个高个男孩说:“你弟弟被人抢了,我兜里就200元钱,我都给你。”我没有弟弟,我说这话就是幌子,就是找事。高个男孩给完我200元钱,他俩就走了。我得200元钱以后,我给了徐爽100元,因为他以前欠我100元,他又把我分给他的100元钱还给我了。4、被告人徐爽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末的一天2时许,我和宗佳伟从饭店喝酒出来。我俩研究去正义街足疗店玩玩,我和宗佳伟到正义街一家洗车店对面的时候,看到两个15岁左右的小孩,我和宗佳伟商量想抢点钱花花。我先上前拍其中一个小男孩一下,问我弟弟被人抢了,是不是你俩抢的。对方说我俩没抢。这时我和宗佳伟就将他俩拽到楼群里,我和宗佳伟把俩小孩打了。我把其中一个个子矮点的带到了马路边上跟对方说,你别报警,宗佳伟派出所有人,你报警也没有用。宗佳伟向另外一个人要了200元钱,宗佳伟要完钱后给我看了一眼,跟我说这钱要还给他哥,我没吱声。完事之后,我和宗佳伟就让那俩小孩走了。我和宗佳伟打车到铁西大福源超市,宗佳伟下车走了,我继续坐车回家。5、鞍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田振宇辨认出宗佳伟系对其抢劫的嫌疑人;被害人邱族霖辨认出徐爽系对其抢劫的嫌疑人;被告人宗佳伟、徐爽辨认出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李刚体育用品店门前系其抢劫邱族霖的地点。(二)2015年4月4日2时4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47栋西北角的马路上,被告人宗佳伟、徐爽殴打被害人高宏亮,并抢走高宏亮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一件羽绒服。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钱包和羽绒服价值共计人民币129元。案发后,被害人高宏亮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4月24日10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西区自治街29栋4单元楼道内将宗佳伟抓获。当日11时许,在宗佳伟的指引下,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264栋3单元5层42号将徐爽抓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宗佳伟、徐爽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高宏亮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4日2时40分许,我骑摩托车由东向西经过正义街,我把车放在正义街47栋西北角,然后我又到正义街43栋的一个烟店买烟。之后我回到摩托车旁边的时候,就有一个20岁左右的矮个小伙朝我走过来,拍我一下,和我说:“跟我走一趟,借我点钱花。”我看不认识他,我说“你什么意思,抢劫啊,我姐夫就是派出所的,我不和你走。”然后突然过来一个高个子年轻人,也就20岁左右,他说“叫你走,你就走。”之后他俩就把我往旁边变压器黑胡同里拽,我看他俩要动手抢我,我就往马路上灯亮处跑,之后我们三个就厮打起来,从路北侧厮打到马路中央。在厮打的过程中,我手还划到小个的嘴唇内,我身穿的外套被他俩扯掉。我被拽倒在马路中央,他俩就踢打我。我说别打我了,我把钱和电话给你,钱和电话在外套兜里(回家后才知道外套里只有钱没有电话)。那个高个就去取我地上的外套,这时我挣脱那个小个朝着正义街西边跑了,跑到摸错门附近打出租车回家了。回家后我又回到正义街取车,然后我就报警了。我被抢了一件外套,一个钱包,里面有500元现金,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等物品。在我反抗的过程中,那个高个对我说:“是不是想让我捅你两刀”,我看到他手伸向腰部,但我没看到刀。2、被告人宗佳伟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4日2时30分许,我和徐爽喝完酒就想找点事干。我就和徐爽溜达到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47栋附近,我看见一个刚要上摩托车的男子,这个男子能有30岁左右。徐爽上前拍了那个男子一下,当时徐爽不知道和那个男子说了什么。然后我看那个男子就拽徐爽,我就跑过去了。我和徐爽就和那个男子厮打起来,我和徐爽把那个男子打倒在地上,我俩一起用脚踢那个男子。这时,那个男子就说:“你俩别打我了,我衣兜里有钱”。这时,我俩听后就不打了,那个男子就从地上站起来,打了我一下,徐爽就上去又把那个男子打倒了,后来那个男子就跑了。我上前将那个男子的衣服拿出来,我将衣兜里的钱包翻出来。我看钱包内没有钱,徐爽也看了钱包内没有钱,我就将钱包扔在地上了。我和徐爽就是商量一起出去找点事,就是打人,然后一时贪财了,拿别人的钱。3、被告人徐爽的供述证明:几天之后,我和宗佳伟在铁西的一个米线店喝完酒出来,又想去足疗店玩玩。我和宗佳伟打车来到正义街,我和宗佳伟闲逛,在一个洗车行门口看到一个男的,我看他从足疗店里出来的,我和宗佳伟想弄点钱花。接着我对那个男的说你是不是嫖娼了,走咱俩去派出所。后来我和这个男的就撕扯起来,对方身材挺壮实,我没撕扯过他。宗佳伟就上来帮我打对方,然后我也打了对方几下。这时这名男的被我们打倒了,然后这名男的说你俩别打我了,我把钱给你俩。后来那男的跑了。宗佳伟从那男的兜内将钱包翻出来,我和宗佳伟拿到钱包后我们三个又互相打了一会,我和宗佳伟打不动了就跑了。在跑的过程中,宗佳伟让我看了一眼钱包,跟我说这也没钱,我看了一眼也没说什么,随后宗佳伟就把钱包扔了。4、鞍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高宏亮辨认出徐爽系对其抢劫的嫌疑人;宗佳伟辨认出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47栋楼前系其抢劫高宏亮的地点。5、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记载:一件杂牌羽绒服价值人民币99元、一个杂牌钱包价值人民币30元。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记载:2015年4月4日3时31分许,被害人高宏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1小时前被两名男子抢劫,抢走了一个包,损失人民币约500元。2015年4月24日10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西区自治街29栋4单元楼道内将宗佳伟抓获。当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264栋3单元5层42号将徐爽抓获。7、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情况说明记载:2015年4月4日3时31分许,被害人高宏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1小时前被两名男子抢劫,抢走了一个包,损失人民币约500元。2015年4月24日10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西区自治街29栋4单元楼道内将宗佳伟抓获。当日11时许,在宗佳伟的指引下,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264栋3单元5层42号将徐爽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宗佳伟、徐爽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宗佳伟的辩护人提出的宗佳伟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宗佳伟与徐爽先后实施了两次抢劫行为,不属于初犯、偶犯,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宗佳伟的辩护人提出的宗佳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宗佳伟与徐爽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宗佳伟先制服被害人,后从被害人手中取得了财物,其行为贯穿犯罪整个过程,对犯罪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宗佳伟的辩护人提出的宗佳伟具有立功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宗佳伟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徐爽,系立功,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宗佳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颜 容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