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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何伯广、何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何伯广,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伯广。被执行人:何友。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何伯广、何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1月5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伯广、何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伯广妻子曹秀艳的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津N×××××)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祖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