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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夏志红与江苏奇裕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仓民初字第0481号原告夏志红,男,汉族。被告江苏奇裕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大楼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红与被告江苏奇裕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志红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志红负担。审 判 员  颜 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晶晶书 记 员  孔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