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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远花与曹碧云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远花,曹碧云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70号原告曹远花,女,1973年5月12日生。被告曹碧云,男,1972年7月2日生。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曹远花与被告曹碧云抚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远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远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