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斌与武汉天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武汉众琦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武汉天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武汉众琦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赵斌。被告:武汉天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创业园办公楼广场前。法定代表人:刘超。被告:武汉众琦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华顶模具工业园A1栋。法定代表人:刘丽。原告赵斌诉被告武汉天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武汉众琦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3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