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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斌与武汉天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武汉众琦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武汉天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武汉众琦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赵斌。被告:武汉天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创业园办公楼广场前。法定代表人:刘超。被告:武汉众琦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华顶模具工业园A1栋。法定代表人:刘丽。原告赵斌诉被告武汉天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武汉众琦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3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