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献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刑诉(2015)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崔某在河街镇郝村一螺丝厂内,因争用原材料发生争执,王某持铁棍将崔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崔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崔某在河街镇郝村一螺丝厂内,因争用原材料发生争执,王某持铁棍将崔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崔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4年6月18日下午他在郝金生的穿墙螺丝厂干活了,因崔某用铲车铲走了他半捆盘条发生争吵,崔某过去打了他脖子部位一下,之后他就拿铁棍打了崔某。2、被害人崔某的供述,2014年6月18日下午他在河街镇郝金生家干活,当时他的地方没料了,厂子就还剩下一盘盘条,他拿铲车铲盘条,说一个东北男子(王某)阻止他,之后争吵了几句,东北男子就拿丝杠打了他头两下,他就掐住了王某的脖子。3、证人严某证言,证实事发时其在现场,看到王某和崔某争吵,并用铁棍子打崔某,之后他们就打起来了。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事发时其在现场,看见崔某和王某打起来了,之后就过去拉架,拉开之后他看见崔某的头破了,当时王某手里拿着一根铁棍。5、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崔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6、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崔某伤情。7、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王某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9、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张继海审判员王坤审判员王和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史净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