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三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与邢占其、赵者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饶民三初字第406号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负责人:赵爱所,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兴超,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职工。被告:邢占其,农民。被告:赵者民,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诉被告邢占其、赵者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请求判令被告邢占其、赵者民给付农机款6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邢占其、赵者民在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购买农机,被告拖欠原告农机款24000元,之后偿还18000元,尚欠6000元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邢占其、赵者民给付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农机款3500元,于2015年8月15日以前付清。其它不再追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85元共计110元,由被告邢占其、赵者民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李红岩审判员刘亚军人民陪审员杨二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耿馈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