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白海良与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良,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白海良,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招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良诉被告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海良自愿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海良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海良负担。审判员 张书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