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法执字第0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利民与文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民,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3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利民,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文群,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文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文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文群在银行的存款11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卫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