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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黄世龙与洪德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龙,洪德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71号原告:黄世龙,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江文,系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德贵,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506、601、602、617、618室。负责人:谭锦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飞,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世龙的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783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被告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因此我司仅在交强险相应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二、我司认为交警的事故认定不当,理由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原告无驾驶资格,且不让先行车辆通行,而被告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存在违法行为,文明驾驶与安全驾驶只是法律上倡导的行为,交警在认定事故时直接引用,我司认为不恰当,因此我司仅在无责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对原告各赔偿项目的意见:原告的医疗费用已经明显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我司仅在限额内赔付。护理费,应该按照70元/天计算,且仅计算住院20天。误工费,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结合公安部的相关标准,应该是休息90天加住院20天,合计110天。交通费,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结合原告的就诊记录,最多不超过300元。鉴定费,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残疾赔偿金,我司认为原告的伤残未能达到伤残等级,即使达到,相应的标准也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司认为本案原告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相应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四、诉讼费,不应由我司承担。被告洪德贵的答辩意见: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我方已经垫付原告医疗费1792.1元。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原告黄世龙持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与被告洪德贵驾驶的粤Y×××××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黄世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洪德贵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黄世龙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治疗,后于同月21日转往佛山市南海区中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11日出院,住院天数20天,出院医嘱:1、慎起居、避风寒、调饮食、畅情志;2、加强左下肢功能锻炼,患肢暂不负重,暂休1个月,住院及休息期间需陪人1名,加强营养;3、带药出院,门诊定期随访,每月一次,由门诊医生根据病情指导何时进行何种功能锻炼及何时拆除内固定;4、一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费用约5000元。出院后,原告遵医嘱进行了多次门诊治疗。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6557.85元,该款由被告洪德贵支付1792.1元,余款14765.75元由原告自付。2015年5月4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黄世龙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黄世龙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克氏针内固定物拆除费用建议以不少于6000元为宜。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500元。原告黄世龙为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并在佛山市恒珲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工作。原告黄世龙有被扶养人2人,即父亲黄灿光、母亲严树珍,至原告定残之年各人被扶养年限分别为黄灿光9年、严树珍5年,两人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4个子女。被告洪德贵驾驶的粤Y×××××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该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124827.42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虽然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洪德贵对该事故责任划分并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本院上述核定的原告黄世龙的损失124827.42元,应先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10000元(附表第一至四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99269.57元(附表第五至十项),两项合共109269.57元予原告黄世龙。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15557.85元,结合事故责任,则由被告洪德贵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4667.36元,扣除其先行赔付的1792.1元,被告洪德贵还应赔偿2875.26元予原告黄世龙。对原告超出上述核定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9269.57元予原告黄世龙。二、被告洪德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75.26元(已扣除其先行赔付的1792.1元)予原告黄世龙。三、驳回原告黄世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世龙负担160.6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242.7元,由被告洪德贵负担25元,两被告各自承担部分,应于支付上述判项确定之赔偿款日一并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亚婷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16557.85元14765.75元有异议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票据核算,因本起事故原告负主要责任,故被告洪德贵垫付的医疗费将影响各被告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本院将医疗费纳入总损失中一并计算。二后续治疗费6000元6000元有异议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2000元有异议依原告主张。四营养费1000元1000元有异议酌定。五交通费500元1000元有异议酌定。六护理费1400元5000元有异议70元/天×20天=1400元。七误工费21235.27元35200元有异议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工作单位,但未能充分证明其实际工作收入情况,故本院结合其工作单位的经营范围,参照2014年国有其他制造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692元/年计算其误工工资,计得:46692元/年÷365天×166天=21235.27元。八残疾赔偿金73634.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元8436.9元)73634.3元有异议虽然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原告的出院记录记载其确实存在关节活动度受损的情况,故法医鉴定检查所确定的活动度没有过分夸大原告的伤情,而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相片也无法直接证明原告的受伤部位不存在活动度受损情况,因此,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故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正确,金额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九鉴定费2500元2500元有异议该费用为原告确定其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十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5000元有异议因原告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合计124827.42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