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陈文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华,陈文绪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王光华,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龚建和、申万权(实习),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绪,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华诉被告陈文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光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