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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陈文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华,陈文绪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王光华,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龚建和、申万权(实习),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绪,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华诉被告陈文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光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