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谭志平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志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73号罪犯谭志平,男,1974年5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浦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志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至2013年9月9日三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谭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谭志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志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