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吕国军诉隋彩霞、张春富民间借纠纷贷按自动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吕国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隋彩霞,女,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春富,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军诉被告隋彩霞、张春富、王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国军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