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仁元与何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元,何林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胡仁元。被告何林峰。本院在审理胡仁元诉何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仁元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仁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291元(此款原告胡仁元已预交),减半收取81645.5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86645.5元,由原告胡仁元负担。审 判 长 赵 翎审 判 员 俞旭东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