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林岩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林岩建,林佳楠,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万尚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林齐坤,胡惠文,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金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宣城灜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93号原告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昌大厦)。法定代表人谢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翠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文滔,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岩建。被告林佳楠。被告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常熟国际服装城)2-1-1号。法定代表人林佳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尚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际服装服饰城)3-2-8。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季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林齐坤。被告胡惠文。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2501、2601室。法定代表人胡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室。法定代表人徐敏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省金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501室。法定代表人胡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室。法定代表人胡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宣城灜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芜屯路南侧建材装饰大市场2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叶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生小贷公司)因与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人世界公司)、林岩建、林佳楠、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一客公司)、万尚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尚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服置业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服房地产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盛公司)、林齐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中,原告金生小贷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请求追加胡惠文、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环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江苏省金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贸运输公司)、宣城灜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东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生小贷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文俊、何翠竹,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立微及男人世界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文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佳楠、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胡惠文、瀛环公司、恒隆公司、金石公司、外贸运输公司、瀛东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生小贷公司诉称:2014年1月26日,男人世界公司与金生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生小贷公司向男人世界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月利率15‰。同日,林岩建、林佳楠、优一客公司、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与金生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男人世界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金生小贷公司如约向男人世界公司出借1000万元,但男人世界公司未在约定的还款日还款付息。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男人世界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主张613333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男人世界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436200元;3、林岩建、林佳楠、优一客公司、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对男人世界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审理中,原告金生小贷公司称胡惠文、瀛环公司、恒隆公司、金石公司、外贸运输公司、瀛东公司向其出具了连带责任担保书,确认为男人世界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故追加上述保证人为被告,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林岩建、林佳楠、优一客公司、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胡惠文、瀛环公司、恒隆公司、金石公司、外贸运输公司、瀛东公司对男人世界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金生小贷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证明金生小贷公司向男人世界公司出借款项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十五,现该笔借款已经逾期;证据二、《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林岩建、林佳楠、优一客公司、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为男人世界公司的上述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证据三、借款借据一份,进一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证据四、汇款凭证电子回单一份,证明金生小贷公司向男人世界公司交付借款1000万元;证据五、《连带责任担保书》三份,证明胡惠文、瀛环公司、恒隆公司、金石公司、外贸运输公司、瀛东公司为男人世界公司的上述债务进行连带责任担保;证据六、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证明金生小贷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43万元。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共同答辩称:一、男人世界公司的借款是事实,但是借款当天就由男人世界公司立即归还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所以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金生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抗辩意见,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银行进账单一份,证明男人世界公司于借款当日将1000万元还给了原告,之所以利息是185000元,是包含另外一笔1000万元的借款利息。被告林佳楠、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胡惠文、瀛环公司、恒隆公司、金石公司、外贸运输公司、瀛东公司未作答辩。对于原告金生小贷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至证据四没有异议;对于证据五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从证据的时间上看2015年1月28日原告已经起诉了,为何这些被告还愿意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而且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连被保证人男人世界公司都不知道,故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有异议,希望原告金生小贷公司作出合理的说明;对于证据六,金生小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根据本案的性质及复杂程度,应当控制在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对于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金生小贷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笔汇款是男人世界公司归还其与金生小贷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项下的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与本案的借款无关。为此,原告金生小贷公司向本院提交2013年7月31日与被告男人世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账凭证、记账凭证、还款凭证及情况说明,证明金生小贷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男人世界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日是2014年1月30日,男人世界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归还的10185000元,其中1000万元是归还借款本金,185000元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8%自2013年12月20日计算到2014年1月26日的借款利息。针对原告金生小贷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质证后认为,对于借款借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打款凭证中的银行印章不是很清楚,2013年7月31日男人世界公司是否收到款项不清楚。记载凭证和情况说明是金生小贷公司单方制作的,故不认可。而且即使2013年7月31日借款事实存在,借款期限还没有届满,男人世界公司也没有提前归还的意思,所以2014年1月26日归还的款项就是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为此,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亦补充提交林岩建与季佳楠、李建伟之间汇款明细及汇款凭证、短信记录和民事判决书,证明即便存在2013年7月31日的借款,也已经由林岩建根据金生小贷公司的指示归还到季佳楠、李建伟账户中。针对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原告金生小贷公司质证后认为:对于汇款明细和汇票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属于个人款项往来,与本案借款无关联性;对于短信记录真实性无法不认可;对于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被告林佳楠、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胡惠文、瀛环公司、恒隆公司、金石公司、外贸运输公司、瀛东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金生小贷公司及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男人世界公司作为借款人、金生小贷公司作为贷款人,签订编号为张金科贷借字(2014)第016号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一、借款种类:短期借款。二、借款用途:流动资金。三、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四、借款与还款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一)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利率不变,提前还贷的,利息按月据实结算,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五、利息计付:(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15‰。(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下项下贷款:一、借款人在贷款人委托结算的金融机构建行常熟城南支行处开立账号为32×××71的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第五条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约:(一)逾期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利息作为逾期罚息。……(七)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一种或多种并存,担保合同另行签订。一、由林岩建、林佳楠、优一客公司、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张金科贷保字(2014)第016号。……”金生小贷公司按约于当日向男人世界公司在建行常熟城南支行处开立的32×××71账户发放1000万元贷款。同日,林岩建、林佳楠、优一客公司、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共同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金生小贷公司签订编号为张金科贷保字(2014)第016号的《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了确保男人世界公司(下称债务人)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张金科贷借字(2014)第016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第二条保证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过户费、契税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一、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1月26日,胡惠文、瀛环公司、恒隆公司共同作为保证人,向金生小贷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一份,载明:“2014年1月26日,男人世界公司与金生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男人世界公司向金生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至今尚欠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现保证人为男人世界公司向金生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瀛东公司亦于2015年1月26日作为保证人,向金生小贷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一份,载明:“2014年1月26日,男人世界公司与金生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男人世界公司向金生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至今尚欠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现保证人为男人世界公司向金生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15年1月28日,金石公司、外贸运输公司共同作为保证人,向金生小贷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一份,载明:“2014年1月26日,男人世界公司与金生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男人世界公司向金生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至今尚欠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现保证人为男人世界公司向金生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到期后,金生小贷公司主张男人世界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遂起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1月26日,男人世界公司通过其名下华夏银行常熟支行的4170620001810200009308的账户,向金生小贷公司名下农行张家港美食街支行的52×××11的账户以转账支票方式汇入10185000元。关于该款项的性质,金生小贷公司举证了与男人世界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签订编号的为张金科贷借字(2013)第128号的《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一、借款种类:短期借款。二、借款用途:流动资金。三、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四、借款与还款期限: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一)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利率不变,提前还贷的,利息按月据实结算,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五、利息计付:(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15‰。(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下项下贷款:一、借款人在贷款人委托结算的金融机构华夏银行常熟支行处开立账号为4170620001810200009308的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第五条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约:(一)逾期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利息作为逾期罚息。……(七)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一种或多种并存,担保合同另行签订。一、由林岩建、国服置业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林佳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张金科贷保字(2013)第128号。……”金生小贷公司按约于当日向男人世界公司在华夏银行常熟支行处开立的4170620001810200009308账户发放1000万元贷款。对于上述2013年7月31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认为已经在之前通过林岩建与金生小贷公司的季佳楠、李建伟的个人账户中予以归还,故2014年1月26日的还款与该笔借款无关,是本案所涉借款的还款,但同时其共同确认在本案中举证的林岩建与的季佳楠、李建伟个人款项汇款往来,亦在本院另案审理的谢金生诉林岩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进行了举证,但其又认为其举证目的为了清楚明确地将双方的账目核对,以得出各方准确的欠款数额。再查明,金生小贷公司因本案诉讼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金生小贷公司应支付代理费436200元。上述事实,由《借款合同》两份、《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两份、银行电子回单两份、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连带责任担保书》、《聘请律师合同》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连带责任担保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金生小贷公司依约向男人世界公司提供1000万元借款,现该借款已到期,男人世界公司理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关于男人世界公司、优一客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辩称认为该笔1000万元的借款已于当日归还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男人世界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向金生小贷公司支付10185000元,但是金生小贷公司已举证双方在2013年7月31日存在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上述款项支付的汇款账户、金额、日期,均与2013年7月31日《借款合同》汇款账户、本金和利息、应归还日期基本一致,且男人世界公司主张2013年7月31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已通过其他方式归还,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为此所提交的银行凭证均系案外人个人之间银行账户的往来,并无法看出与本案男人世界公司向金生小贷公司借款之间的关联性,其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双方存在以个人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往来作为借款合同项下款项归还方式的合意。另一方面,男人世界公司亦确认该个人银行转账往来在另案谢金生与林岩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已进行举证,且若该笔2014年1月26日支付的10185000元款项系归还当日出借的本案所涉1000万元借款,在当日借当日还的情形下并不存在归还相应的利息问题,男人世界公司对于1000万元以外的185000元利息的构成并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故在男人世界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金生小贷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所主张的还款,系为此前双方之间其他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男人世界公司以该笔银行款项往来主张本案所涉借款已归还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在本案借款到期后,男人世界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金生小贷公司主张男人世界公司归还本金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关于金生小贷公司主张男人世界公司承担的律师费用问题,金生小贷公司就本案诉讼已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律师费,律师事务所也已指派律师代理金生小贷公司并到庭参加诉讼,故男人世界公司应按约承担相应律师费损失。但因金生小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436200元律师费数额的合理性,本院结合本案案情,调整为由男人世界公司承担律师费20万元。再次,林岩建、林佳楠、优一客公司、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国服房地产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胡惠文、瀛环公司、恒隆公司、金石公司、外贸运输公司、瀛东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按约向金生小贷公司就男人世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男人世界公司追偿。综上,金生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林佳楠、万尚公司、国服置业公司、凤盛公司、林齐坤、胡惠文、瀛环公司、恒隆公司、金石公司、外贸运输公司、瀛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万元。三、被告林岩建、林佳楠、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万尚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林齐坤、胡惠文、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金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宣城灜东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097元,由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常熟市优一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万尚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林齐坤、胡惠文、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金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宣城灜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