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裁定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