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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裁定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