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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占祥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字第00412号罪犯王占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020号刑事判定,维持了(2012)榆刑初字0071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王占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2年05月24日起至2016年05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占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炊事员改造岗位上,踏实肯干,积极进取,尽职尽责,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并于2014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三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王占祥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