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6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任一×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284号原告任一×。被告王××。原告任一×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忻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一×、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一×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任二×(现已成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欠佳,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经常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原告,损坏原告人格,并且多次动手殴打原告,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打击。原告自2008年起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4年4月初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小梁子村育才里1排2号房屋;双方个人财物各归已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共同债务的一半即12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任一×提交租赁协议1份,证实原告已于2011年12月15日在外租房,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王××辩称,同意原告所述婚姻概况,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经常回家居住,没有与被告分居生活的情况。被告在生活上也一直关心照顾原告,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任二×(已成年)。2009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4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起诉。现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判决书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子女业已成年,说明原、被告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虽提供租赁协议,但该租赁协议中有多处出现涂改,且原告无法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及给付租金凭证,被告对原告该证据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已在外租房居住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感情,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与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一×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一×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忻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琭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