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等二人破坏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被告人肖某甲,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正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姚军、被告人肖某甲及其辩护人廖尚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大田县广平镇万筹村委会同该村第一村民小组因南坑山山场林权收益分配等问题上产生纠纷,后被告人肖某某与肖某乙(另案处理)作为村民小组代表多次同村委会协商、向广平镇政府反映并提出要求均未果,为引起该村村委会的重视及让采石场设在南坑山的大田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龙盛公司)业主参与协商。2014年7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肖某乙组织部分村民以龙盛公司南坑采石场砍伐林木要求补偿为由,采用在采石场菜坑桥路段道路中间摆放石头、停放摩托车等方式设置路障,龙盛公司因运输道路受阻被迫停产。当日下午,经广平镇派出所民警调解后村民撤离。同年8月4日上午7时许,因纠纷未解决,被告人肖某某及肖某乙再次组织肖某甲等村民至菜坑桥路段采用同样方法设置路障,肖某某并整理制作了排班表,由第一村民小组成员日夜轮值。同日晚19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根据安排驾驶一农用车至现场并停放于道路中间参与设置路障,直至8月5日晚20时许,经广平派出所责令改正后驶离。自8月4日至6日间,被告人肖某某均在现场参与设置路障,广平派出所民警多次至现场劝导,村民均以解决纠纷为条件拒绝离开。8月7日下午,村委会允诺将与第一村民小组和龙盛公司共同协商解决纠纷以及民警对在场的肖某甲等村民再次劝导,后村民撤离。因道路受阻,车辆无法通行,龙盛公司被迫停产5天,造成该公司电费、员工工资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75.54元。2014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在大田县广平镇万筹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龙盛公司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乙、郑某某、郑某甲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万筹村第一村民书面意见要求、破案经过、工资报销花名册、电费清单、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为其他个人目的,采用设置路障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肖某某辩护人、被告人肖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二、被告人肖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洪敏书人民陪审员陈吉平人民陪审员林新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吴莉洁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