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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破(预)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鼎冠金属��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鼎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丽松破(预)字第2-1号申请人:浙江鼎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新兴镇潘连村。法定代表人:吴剑波,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6月26日,浙江鼎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无能力正常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鼎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松阳县,成立于2006年9月19日,注册资本380万元,其中吴剑波出资323万元,占85%的股份;谢建勋出资26.6万元,占7%的股份;谢巧琴出资30.4万元,占8%的股份。该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显示负债625236.58元。本院认为:浙江鼎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破产申请条件,本院作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亦具有管辖权。经报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的方式选取管理人,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鼎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浙江鼎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鼎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方欣涛审 判 员  李金泉代理审判员  章晓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庆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