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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刘某甲,女。被告于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寇某甲,女。系于某甲之母。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寇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于某乙,二女儿于某丙。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成婚,近一年时间我与被告感情不和,见面就吵架,被告辱骂原告,严重伤及原告的心,近半年已经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于某乙由被告抚养,于某丙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约80000元,原被告各半分割。被告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过了这十几年了,两个娃都那么大了,我不想让家庭分裂,以后会好好过日子的。钱是我这段时间看病花了,花了20000多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2月20日生女孩于玄玄,2006年9月22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同年8月30日生女儿于某丙。2014年9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原被告关系开始不睦,2015年正月,原告外出打工。同年5月,原告回家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原被告身份证明二份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2014年9月因琐事发生争执,虽然对原告夫妻感情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未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以此为契机,加强沟通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为了维护合法婚姻,构建和谐社会,给孩子营造一个完整的家庭,让孩子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于某甲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育森人民陪审员  郭志高人民陪审员  朱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卫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