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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郭义与四川玉成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新兴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玉、陈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义,四川玉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长珍,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复字第51号申请复议人(原告)郭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翼,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告四川玉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期(东区)科技创新园17幢,组织机构代码:78474816-3。法定代表人陈长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合兴村,组织机构代码:20249533-9。法定代表人李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高店路西段27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71114-7。法定代表人李启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郭义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在诉讼保全中,该院实际冻结被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三个银行账户项下银行存款总额为366434.2元,而案外人以其评估价值为351.372万元的财产提供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规定。该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内执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查封案外人担保财产并解除对前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不损害异议人郭义的合法权益。据此,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内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郭义的异议。申请复议人郭义称:一、(2015)内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申请人合法权利;二、对被告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不足以保证申请人债权实现;三、变更保全措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四、解除被告银行账户冻结可能导致被告恶意转移资产,逃避责任。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执保字第7号、(2015)内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本院查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郭义诉被告四川玉成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新兴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玉、陈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义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2015年4月2日,该院作出(2015)内民保字第36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对被告四川玉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新兴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玉、陈长珍价值11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2015年4月7日,该院立案受理郭义申请诉讼保全执行一案,诉讼保全实施过程中,对被告成都新兴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玉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对被告李玉、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进行了查封,对被告李玉持有的股权进行了冻结。2015年4月24日,对原告郭义提供的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四川俊江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2015年5月19日,被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该院提交《变更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案外人洪培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开金路669号芙蓉古城·紫霄园52栋1层1号房产作为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经该院调查:截止2015年5月25日14时25分,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账户余额为337730.39元;截止2015年5月25日15时25分,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账户余额为28561.89元,截止2015年5月25日16时12分,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账户余额为141.92元。以上三个账户余额合计366434.2元。经审查,该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内执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裁定主要内容为:一、查封担保人洪培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开金路669号的房产;二、解除被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原告郭义不服该裁定,于2015年6月1日向该院提出异议,请求驳回被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撤销该院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内执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经审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内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郭义的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6条“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中审判机构负责行使裁判职权,执行机构负责行使实施职权,执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财产保全裁定确定的财产保全范围,对确定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的审查,属裁判职权,应由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机构在实施财产保全行为中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裁判职权。本案中,对被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的审查,属裁判职权范围,应由审判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审判机构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执行机构则依据变更裁定确定的内容负责执行。本案中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径行受理被告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并作出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执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其相应作出的(2015)内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应予一并纠正。申请复议人郭义的复议理由及请求,不属于本案复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执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二、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图强代理审判员  茅 勇代理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6条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