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泰民初字第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泽兵与江苏兑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兵,江苏兑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泰民初字第069号原告黄泽兵。委托代理人茅经伟,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兑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三井北巷钟晓公寓83号。法定代表人卢静,董事长。原告仇金贵黄泽兵与被告江苏竞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宇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泽兵的委托代理人茅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竞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承��兆胜奥凯工程时,脚手架的搭建由原告施工。2014年1月27日,原被告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总额为114200元,已付76000元,尚欠38200元,并约定于2014年4月支付。由被告出具了工程结算证明一份。但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8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竞宇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泽兵在被告竞宇公司承建的工程中搭建脚手架。2014年1月27日,竞宇公司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黄泽兵工程结算款为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贰佰元正。其中兆胜6#工地(70642元)、奥凯工地为(43595元)。已付工程款为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正,下欠人民币计叁万捌仟贰佰元正,于2014年4月份支付。”因被告未按约给付工程款,原告遂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82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竞宇公司欠原告黄泽兵工程款38200元,有被告出具的证明为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竞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泽兵工程款人民币38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江苏竞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