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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莉与张士李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2号原告:蒋莉,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薛杰,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士李,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原告蒋莉诉被告张士李扶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高时柱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人民陪审员  王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鹿妤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